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偿付给守约方的肯定数额的货币。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来看,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在一些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率或幅度范围;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愿约定的违约金比率或数额。而法学理论界又从违约金的法律后果将违约金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二种。支持补偿性违约金的学派觉得违约金主如果为了弥补守约方遭到的损失。持惩罚性看法的学者觉得,违约金主如果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而事先约定的对违约方进行的一种惩罚。
但从国内的司法实践来看,二者兼而有之,但主如果一种补偿性的赔偿。如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他们支付肯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参考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参考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合降低。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因此大家在签订合同时要对违约金作出明确的约定。特别是在目前房地产市场活跃、涨幅较大时期,购房者最好把违约金约定高中一年级点。如此不只对上家是一个约束,同时也使自己权益遭受侵害后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
定金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他们交纳肯定数额的钱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产品房交易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约等方法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产品房交易合同担保的,假如因当事人一方缘由未能订立产品房交易合同,应当根据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置;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致使产品房交易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此从法律角度看,定金有双重性质。
第一,它可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
第二,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证明用途。
定金作为一把双刃剑,还具备惩罚性。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需要返还定金;同意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作为法定的形式,法律有其具体的需要:
1、形式要件,需要签定书面的形式;
2、数额的限定,定金的总额不能超越合同标的的20%;
除此之外在选择赔偿时只能在定金和违约金中选其一。
订金
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定义,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方法,不具备担保性质。合同履行的只作为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
佣金
佣金是指经纪人(房地产中介)在为委托人(买房人或卖房人)提供订约机会或充当订约介绍人,完成委托人的中介服务后,由委托人支付的劳动报酬。因此佣金是房子交易活动中中介的劳务所得,经纪人完成经纪活动后,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佣金。收取佣金的规范,以双方约定或参照商业惯例为准,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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